第193章 草寇与冠军(五十三)(2/2)
所 以
,
本文 认 为
,
对于 寻 衅 滋 事 罪 同样应 增加
规定注意性规定 这样 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使得刑法 的警械性功能
发挥的更好
。
二 司 法 方 面 的 完善
出台相应 司法解释
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 归纳和 总结而做 出的一 般性规
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 也会 出现 一 定 的滞 后 性
,
存在 法 律 漏 洞
。
因 而 司
法解释 的出台具有一 定 的必要性
。
尤其 是在 司 法 过 程 中
,
司法 执 行方
面无统一标准 执行随意化 更需要对 法律 规 范作 出明确 的解释 使得
司法人员在 司法实践 中有法 可依
,
有解释 可 寻
。
比如 犯罪情 节 与后 果
的
“
轻
”
与
“
重
”
规定过于模糊 缺乏可 以把握的标准
。
加强 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
无论是刑事 司法还是 民事 司法 都关系 到 国 家安 全
,
社会稳 定
,
人
民的利益
。
司法人员的素质直 接影响案件完成 的质量和 司法工作 的工
作效率
。
好的法律没有得到 很好 的执行
,
立 法宗 旨和 国 家政 策 就不 能
落实到实处
。
所 以应通过职业技 能培训 等方 式加 强 司法 队伍 建设
,
使事罪存在 问题 的 完善
。
【关键词 】寻衅滋 事罪 争议案件 问题 完善
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
、
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 毁
、
占用
公私财物 威者在 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 的行 为
。
虽然
我国法律已 经 明确规定 了寻衅滋事罪 但是仍然存在相 应 的 问题 , 文
将进行叙述并提 出完善建议
。
一
、
寻衅滋事罪存在 的问题
一 立 法 方 面
寻衅滋 事罪的前身是
年刑法规定 的流氓罪 修订后 的刑法对
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 了 具体 的规定
,
立法者 期望 改 变原 来 刑 法 中流 氓
罪的模糊
、
不好操作性 的状态 但这并没有很好 的解决实践 中出现 的 问
题 存在 立法上 的不足
构 成要件不明确
寻衅滋 事罪的法律规定用 语都存在 含 糊 不清 的地 方
,
匕如 寻衅滋
事罪条文 中的
“
随意
’
‘
强拿硬要
”
的等相 关规 范 的构 成要件 规 定不 明
确
《刑法修正案八 》虽然对寻衅滋 事罪进 行 了相 关修改 但是
“
情节严
重
’ 、
“
情节恶劣
”
等客观方面入罪 标准仍 不 明确
。
另 外
,
寻 衅滋 事罪 的
构成要件表述上 与侵犯公 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 民财产罪 的客观方面也
多有重合和交叉
。
立法上 的不 明确
、
不 具体是 导 致 司法 实 践 中应用 混
按照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管辖分工
,
控告 申诉部门对举报的侦审分离与 自侦部门对案
件的侦审一体化并行
。
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复杂
,
致
使二者契合处形成一边缘地带
,
也就是控告 申诉
部门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处理职权的拥有和限制
,
这种职权的过分分割
,
表现 出一定范围内的不确
定性
,
导致对举报线索的初查与处理在控告申诉
部门的割裂
,
初查后的立案工作完全被纳人了 自
侦部门的侦审一体化机制中
。
对这一工作模式作
上述的清醒认识
,
是笔者本文对 自侦案件的立案
与侦查探究的基点
。